| | |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原则。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 人所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因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使用语言文字的差别以及时间的不 断推移,难免发生争议,如何正确把握当事人的争执点并予以妥善合理解决,首先面临 的 问题 便是解释保险合同。 一、我国现行 法律 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具有典型的格式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 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 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 释。”显然,我国法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已经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这对 于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经济 上的弱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提供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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