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我国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重新定位若干问题之思考
| |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证券金融 毕业论文下载 法律 关系是银行法中的证券金融 毕业论文下载一个重要 问题 ,英、美、法等国经过多年的 历史 沉淀、立法创新及司法判例的 发展 ,这一银行法中的基本性问题已得以厘清。然而,在我国银行法的演进中,我国在这一问题的规定与定性上仍存在有诸多误区与规则发展的滞后性,这无疑不利于我国的 金融 实践。因此,探讨这一基础性的问题对于我国银行交易法的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账户资金所有权归属规定上的不一致性 理论 上,只要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即已发生转移而变成存款银行的资产。然而,我国的法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如1992年的《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该条例第33条亦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中国 人民银行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条与第40条再次规定,客户拥有其存款的所有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中,存款人对其存款拥有所有权的观点也得到了一定的承认,如在最高院于1991年6月1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中认为, 企业 、公民个人在信用社的存款不属于信用社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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