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义务
| | 证券金融 小论文下载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金融 小论文下载法律义务 投资基金起源于1868年的证券金融 小论文下载英国,以其方便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利益共享的独特魅力,以及在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本形成,优化产业结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中的积极作用,受到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的基金业刚刚起步,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付诸阙如,监管体制急待完善,相关法律专题研究在理论深度上还十分欠缺。由此导致目前基金业的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基金实际运作中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其换手率之高,交易量之大,已经严重背离基金自身的特性和稳定股市的初衷,不是理性投资的手段,而完全成为投机者的炒作工具,甚至有专家指出,投资基金是中国未来股市的潜在危机之一。[①]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基金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法律义务之完善是基金立法规范的重心,[②]对于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基金业整体的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颇值探讨。 一、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研究法律主体的义务,就要先探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法律地位。[③]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受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方式。换言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募集资金,专家经营,代人理财”的投资方式。在美国,这种投资又称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称为“单位信托基金”( Unit Trust),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④]其中,专业的投资机构便是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依据委托管理合同,运用和管理投资基金资产,开展实际投资活动的公司。[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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