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思考
| | 金融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金融论文集证券股票 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对世界政治经济的金融论文集证券股票 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其中跨国银行的迅猛发展在国际贸易与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全球化的主流,聚集了全世界的目光。 截止至2004年6月,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跨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04多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00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另外还设立了211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已达715亿美元,比2003年底495亿美元增加了44.4%,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跨国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即将全面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业务的今天,跨国银行监管法律正面临调整和完善,研究这一问题对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跨国银行法律监管。 1.借鉴巴塞尔协议,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一种有效银行监管模式。 良性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必须具有前瞻性,必须突破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为导向的立法模式。因此,需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法的构建中必须确立一种有效银行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这种有效银行监管的理念应包括以下要素: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在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信心,从而降低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损失的风险;监管者应鼓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市场透明度与市场监督,从而提高市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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