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工贸易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
| | 摘 要:本文通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函制度在我国的金融毕业论文范文设立和发展的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研究,并结合一般传统民法中的担保制度,试探讨加工贸易银行保函这一制度的性质。加工贸易银行保函制度之确立,从理论上讲,突破了原有公私法之森严界限。因为,民事与行政相区分的逻辑而言,确实难以周全加工贸易中银行保函的性质,其可谓是一个业务实践中“杂交”的产物。 关键词:加工贸易银行保函 担保制度 一、加工贸易银行保函之来由与设立初衷 1995年11月27日,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国务院出台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银行协助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实行“空转”。 随着加工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国务院于1999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对少数敏感商品和违规企业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1999年底,出于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负担的考虑,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以多种形式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它税费保证金,凡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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