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立法研究
| |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中间业务已经成为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并列的免费毕业论文下载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业务。对之投以极大的免费毕业论文下载法律关注实不为过。而法律关注的起点则是立法。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立法的现状 1、相关立法较多,但针对性立法较少 有关中间业务的立法除了我们熟悉的针对中间业务的专门性立法——2001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外,尚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此间题。例如,《合同法》中有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规章。 2、针对传统中间业务的立法较多,对新型中间业务的规范立法较少 由于我国对金融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传统行政管理力量的强大,关于传统中间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定得较多。突出表现为支付结算类规章繁多。而我国新型中间业务开展的时间较晚,种类也较少,因此,相关的立法也就较少。 3、众多法律规范之间缺少协调,相当一部分规范较为陈旧 把中间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法律调整对象来看,对其调整的规范分属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渊源和民商法、金融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其中的级别冲突、理念冲突以至具体规范的冲突比比皆是。同时,很大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年代久远,也未作及时修改,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已然力不从心。 4、禁止性规范较多,对金融创新的制约太大 中间业务的法律规章(已经颁布的)大多存在规范制定过于严格,制约过于严厉的特征。颁布的中间业务规章名为法律规章,精神实质是行政管理的具体化、明确化和形式法制化。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金融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这样的指导或许是必要的,但从长久计,这种状况应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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