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日本主银行制度演变的路径分析
| | 金融论文集证券股票 在日本的金融论文集证券股票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是日本金融界和企业界的金融论文集证券股票 一种惯例。一般认为主银行有以下特征:(1)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大股东,主银行一般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业务或交易关系的企业的股份;(2)向客户企业提供系列贷款。主银行既向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也提供长期贷款。虽然企业所需贷款并不一定全部都由主银行单独提供,但企业的大额贷款则是由主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提供的,其中主银行的贷款份额最大,承担的贷款损失责任也更多。当企业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或者出现坏帐时,主银行要分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3)向客户企业派遣董事或经理。主银行向客户企业派遣人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的人员派遣,以大股东的身份派遣董事或者经理到客户企业;二是在企业出现问题时,主银行派遣人员接管企业;(4)管理客户企业的结算帐户。主银行几乎都是所属企业的结算银行,由主银行负责企业的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结算。 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与美国的银企制度截然不同。在美国,商业银行不能用非自有资金购买股票,企业也不能通过持股控制存款机构,这一传统被称之为银行与企业的“防火墙”制度。从历史上来看,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日本财阀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被拆散,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关系也被割断,而且日本还制定了严格的《禁止垄断法》,防止财阀企业再次聚集。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存在着形成美国“防火墙”制度的历史机遇,但结果却与盟军司令部的初衷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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