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研究
| | 金融学论文一、我国信用担保政策环境与实践情况 (一)担保行为的金融学论文出现。 1979年和1983年,国务院分别批转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学论文报告,从此,中国结束国家计划资金统包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历史,开始逐步实施“拨改贷”。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经济合同法》,其中第15条对担保的规定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从此,在体制调整和法律保护下,担保作为一种行为开始进入中国的经济生活。但是,此时的担保行为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上级主管部门和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 由于当时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到位,特别是政企不分,为了帮助下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不承担担保责任,以至出现了重庆的一家大型国有纺织企业破产,法院强制查封市纺织局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偿债的事件。针对上述情况,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为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担保。为此,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难问题又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二)担保机构的出现。 为了解决国家行政机构不能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问题,帮助企业获得技术改造贷款和日常经营活动必需的流动资金贷款,1993年前后,在重庆、上海、北京等地出现了专门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的独立担保机构,1994年初,财政部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组建了专门为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zishu$$$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