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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贷款操作风险及防范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有相当一部分贷款是保证类贷款,本文就保证类贷款业务操作风险表现形式、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提出注意要点。
  一、保证类贷款风险表现形式
  保证类贷款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合同的金融专业论文主体选择、合同内容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金融专业论文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保证无效或部分无效;二是基于银行内部管理疏漏、保证人信用状况恶化、社会经济变化等原因而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会使保证担保对银行债权的保障能力降低,第二还款来源严重不足。
  1、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担保无效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
  2、借新还旧前后保证人不一致,保证人免责
  实践中,为了减少不良占比,各行对能正常支付利息的企业大量办理借新还旧,有的办理收回再贷,但必须确保新旧贷款保证人前后一致,否则,保证人将免责。而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业务人员只为应付业务检查,借款人找来担保人就行,不审查前后保证人是否一致,造成隐性的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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