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辩证看待银行业的分业、混业经营
| | 金融毕业论文摘要: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首先必须回答是为了什么,即行为的金融毕业论文出发点。如果金融机构的金融毕业论文产权不明晰,监护人不落实,利益机制建立不起来,即使是分业经营也会产生混业经营的负效应;而且,假定说混业经营是合理的,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但混业经营不等于没有主业、没有限制、没有防火墙;目前在国际银行业领域中出现了令人值得关注的多元化与专业化并存的趋势。 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首先必须回答是为了什么,即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客户利益,还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当年美国推出《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其主要内容的核心是要把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隔离开来,而隔离开来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客户的利益,因为一家金融机构如果同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会产生以下弊端: (1)以债收贷,即当商业银行客户偿还银行借款有困难时,银行为了及时收回借款,会诱导客户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偿还贷款,而这样的诱导在同一家金融机构既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条件下,其运作极可能是不公正、不公开的,因而是不公平的。因为既然这一客户的资产缺乏流动性,无力偿还银行借款,那么,就缺乏发行债券的信用基础和经济势力,进一步说,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银行可能发生的不良资产转嫁给证券的购买者。 (2)以贷承债,即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客户证券中遇到困难时,即推销不出去时,同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很容易导致发放贷款进行包销。一般来说,承销客户的证券推销不出去,极大的可能性是这一客户信用状况不佳,经营状况不良,在这种状况下,银行以贷包销,就实际上将银行的资产置于所购买的质量不高的有价证券上,而这样做最终是损害银行存款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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