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研究
| | 毕业论文信用在任何经济形态下都是不可缺少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信用管理的毕业论文要求也越高。随着我国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和金融开放程度的加快,信用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一个必备条件,因此,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成熟经验,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尤为重要。 一、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 美国现代市场意义上的赊销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末期,由美国带动的全北美地区的信用管理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趋于完善,其结果是在美国形成了全球最大的信用交易市场,该地区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信用经济阶段。目前,在欧美国家中,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企业之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 1.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美市场的信用交易迅速膨胀,各种信用工具纷纷问世。但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公平授信、准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信用交易的扩大必然改变原有市场规则及个人生活方式,而信用交易扩大的基础是对企业和消费者个人进行征信,并将大量处理过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数据公开加以传播,从而涉及到敏感的个人隐私问题,于是,必须有法律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达到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目的,又让信用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开展工作。鉴于这种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美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并由此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7项,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就联邦政府而言,并没有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物,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美国制定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可以分为银行相关类和非银行相关类。因此美国的执法机构也按着银行和非银行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等。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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