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诉周强及NBM有限责任公司等诈骗贷款案述评
| | 摘要:本案涉及美籍华人利用虚设的金融专业论文公司以及虚假的金融专业论文贸易活动,勾结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发放贷款的相关人员,利用其贷款授信方面的漏洞,骗取中国银行巨额贷款。被起诉后,又企图利用诉讼程序方面的理由进行狡辩。本文对该案的基本案情、法庭推理作了归纳,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评。 一、基本案情 在受到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调查后,2001年2月1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委托律师向美国纽约州南部地区联邦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指控美籍华人周强、刘萍夫妇通过他们本人或其亲属拥有的公司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骗取贷款,造成中行纽约分行共损失3 000多万美元。 在几个相关案子中,涉及被告为:周强、刘萍、NBM有限责任公司、扬美公司、有色金属NBM公司、RCHFINS股份有限公司(简称NBM被告);GEG国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BOC公司、CBL有限责任公司、王淑敏、周慧玲、刘辉、刘道忠(简称GEG被告);CHG企业、BHK有限责任公司、杨仲琦等。 被告周强、刘萍夫妇以自己和亲属的名义开设多家空头公司,伪造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以此为抵押,并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前信贷部副经理杨仲琦串通,骗取银行贷款。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起诉被告违约、欺诈、不当得利、违反托管义务和美国联邦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案(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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