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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首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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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刚从原来的四大专业银行转化而来的。长期以来,我国采取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从金融机构上看,四大专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占据绝对垄断地位,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很少、很小;从国民经济的资金流动上看,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一般只能存在银行,不能直接办理投资,相应地,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营单位)需要资金时,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实际上非常有限)外,绝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解决。因此,银行实际上是整个国家资金流动的蓄水池,银行经营如果出现重大动荡,必然给国民经济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199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坚持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其中,将流动性、安全性放在盈利性前面,是讲商业银行要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盈利性,对整个国民经济来说,银行的稳健经营是首要的目标。同时,商业银行要在贯彻执行其所有者(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所确定的银行经营管理大政方针和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三性原则的要求,自主从事经营活动,在银行正常经营活动中,投资者(所有者)不得随意撤回投资或无偿调拨银行资产,非银行所有者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银行的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银行要对其经营结果负责,银行所有者对银行只负有限责任,而不再负完全责任,银行则以其资产对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负责,就是说,所有者不再对银行的经营结果和经营风险负完全责任,银行如果经营不好,资不抵债,其所有者又不愿继续给予扶持,银行就很有可能破产倒闭,这就迫使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在保证稳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的良性循环。可见,稳健的经营管理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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