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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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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我国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并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缺漏,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以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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