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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借鉴新协议内部评级法 切实加强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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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审查贷款情况并根据贷款的风险大小和其他因素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或不同级别的一整套过程,而监管部门的贷款分类则是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分类标准,据此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报送分类结果,以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并以此要求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准备。 现实中,许多人经常把商业银行内部使用的贷款分类(或债项分类)与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分类等同起来。这可能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自己的贷款分类体系,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方法进行贷款管理。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按照财政部1988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1998年5月,商业银行开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并于2002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该指导原则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简称为五级分类。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还没有对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监管当局的贷款分类标准达成共识。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中,只有美国还包括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当局的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如英国、荷兰和法国,对贷款如何分类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仅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贷款进行审慎计值,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出有关贷款分类的内部规章制度。相比之下,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效仿了美国的作法,制定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并据此计提贷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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