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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监管新体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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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银行体制,健全监管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具有比较明显的国有化特征,导致我国银行业高管人员的任命基本实行行政任命制,行政级别观念强,使得银行管理人员片面追求行政级别,经营人员对政治前途过分重视,形成了与机关运行相一致的企业文化,缺乏市场竞争氛围。银行业既是竞争性行业,国家就没有必要在这个行业保持全额资本或者维持绝对控股地位,应当逐步降低国有股权在商业银行的比重,将银行产权主体落实到能真正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上,使银行的投资者即银行财产所有者可以凭借其对银行投资额的比例真正行使管理银行的权力并承担责任和义务,最终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这就需要银行业的股权改革,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要求,促进银行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放宽对社会资本参股商业银行的限制,在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中更多地引入民营企业或个人股东,以促进银行业的充分竞争。因此,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金融业加快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法律尚为空白。必须尽快做好对金融业务创新、存款保险制度和向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等方面的监管立法和制度建设,保证监管机构监督履行职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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