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银行信贷资金监管的法律问题
|
| |
现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缺乏足够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向银行作抵押担保。诚然,不动产抵押担保非常有利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但是将有不动产抵押担保才放贷甚至演变成有不动产抵押担保就放贷无异把银行等同于典当行。不动产抵押虽然号称“担保之王”,但日本金融风暴警示它同样存在风险。银行视“资金安全性”为第一要义,如果有其他的途径既可以起到保障资金安全性的作用,又能达到促进资金效益性的目的,银行就不必固守着非有不动产做抵押担保的陈规旧念。笔者认为,借助于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和账户抵押制度将对此大有裨益。 (一)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以担保为目的提存是指为保障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相对当事人将一定的货币、实物、证券等提存于公证机关,待各方约定的条件成就,由公证机构将提存物交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制度。 在银行与企业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银行与企业另行签订一纸提存担保协议。在提存协议中,双方约定:(1)将企业的银行账户设定为一个提存账户;(2)银行将贷款划拨入该账户中;(3)企业必须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正当使用贷款,其正当性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4)企业使用其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应当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该提存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之后,交由企业的开户银行备案。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