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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监会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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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银监会的成立,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公认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性文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界的“神圣公约”。2001年确定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监管理念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借着银监会成立的契机,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WTO的挑战。 一、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看当前监管理念的发展趋势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支柱,同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共同构成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较之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了显著的提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对监管的要求包括:(1)监管当局应当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持续监督检查与其风险水平相匹配的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要参与评估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同时,在银行资本下滑不能有效抵御风险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2)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和监管方式也有了相应的调整。(3)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只注重数量指标方面的检查,而忽视银行实际资产质量的检查。所以其监督检查还应该包括:管理层的才能;系统控制的能力;经营战略的活力;潜在的获利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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