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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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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究竟需要多少资本金,才能满足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增强老百姓对银行的信心以及满足监管当局的要求,应考虑多种因素,如银行体制、银行业务发展现状及趋势、风险状况及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国家政策支持、保护程度和国家信誉保证程度等。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偏低,应多渠道筹措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一)巴塞尔协议与资本监管 为了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提升国际银行的公平竞争力,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公布了资本协议,该资本协议原则上仅适用于十国集团的国际性大银行,但后来却被许多国家所采用,演变为一种国际惯例,成为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作了补充,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的范畴。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2003年5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第三稿, 2003年最后定稿,2006年将在十国集团正式实施。新资本协议由三部分组成(又称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新资本协议在处理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方面更加全面,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新资本协议还保持了总资本水平不变,即资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8%。在新资本协议中还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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