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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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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同时,外资银行新颖的经营理念与模式,屡屡突破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因此,如何完善外资银行立法,使其既享有国民待遇,又减少对国内银行的冲击,已成为我国当前监管当局必须面对的现实。本文从监管角度,并结合国际上通行做法,对我国外资银行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关对策。 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促使各国及国际层面努力探索金融国际监管的统一规范的法律框架。无论是《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还是巴塞尔协议体系,都力图统一国际金融交易和监管的国际规则。这些国际规则对各国银行的监管立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对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提出了挑战。 一、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外资银行法律、法规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要求还有一段差距,未能体现出国际规则应有的监管框架 1.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未从国际合作与协调出发。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5月发布的《加强银行监管者之间合作声明书的基本要素》中强调了信息共享和持续协调,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是从本国的角度考虑的,对金融监管立法的全球化趋势及国际合作考虑欠周全。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要求外资银行在市场准人、变动投资额或股权及市场退出时,提供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监管意见,而在外资银行设立后的具体规范经营和风险防范以及与外资银行所在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监管并未体现在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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