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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计量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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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风险资产的定义和计量方法做了重大改进,对此要认真研究,努力提高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3年第4季度公布正式稿,2006年彻底取代现行的1988年协议。经过多次测试和技术参数修正,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4月底颁布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该稿已接近于最终稿,主要规定了资本的界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加权风险的计量等内容。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 一、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解析 新资本协议资本的定义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相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资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风险的定义,除保留了1988年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规定外,还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计量范畴,并分别规定了以内部评级为主的不同的计量方法。新资本协议的关键是,通过资本优惠,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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