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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披露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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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金融风险。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所有涉及客户违约引起的风险。如资产业务中的借款人不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资产质量恶化;负债业务中的存款人大量提前取款形成挤兑;表外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引致或有负债转化为表内负债;等等。狭义上的风险特指信贷风险,指贷款人能否如约偿还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损失。本文将基于广义上的信用风险展开讨论。 一、 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信用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关键、最具挑战性的因素。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承担越来越高的信用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信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导致信用风险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来自银行以外的金融公司的竞争以及银行业自身竞争的加剧,使得贷款利差缩小,放款业务向高风险——低质量行业倾斜;(2)金融市场的扩展,中小企业进入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从银行借款的公司越来越具有更小的规模和更弱的信用等级;(3)新型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它们的信用风险暴露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银行信用风险暴露量倍增,性质也更为复杂,这对商业银行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管理,以及对银行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稳定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呼声下,金融监管部门和大众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陆续发布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信用风险管理原则》、《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业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2001年1月发布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把市场约束作为对银行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其目的是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程度来提高市场纪律。该委员会认为有效的披露对保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及资本状况非常重要。新框架针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要求银行针对自身情况充分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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