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银行“三法”构架的认识、存疑与建议
| | “三法”的证券金融 论文集出台与实施,无疑为我国银行业发展打造了基本法律框架,对于银行业依法审慎经营,银监部门依法审慎监管,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贷客户权益,稳定金融,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笔者通过对“三法”的证券金融 论文集学习与调查,结合通山工作实际,谈点不成熟的认识与看法,仅供参考。 一、对“三法”构架的基本认识 首先,“三法”是一个有机整体。无论是《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还是《人行法》,虽然“三法”各自调整的角度、范围、对象有所不同,可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三法”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其次,“三法”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整体。从人行与银监两个部门的职责看,法律已作了明确分工,但从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方面,有所交叉,甚至有些行政规章的制定者是央行,执行者是银行业机构,而监管者却是银监部门,如存贷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可监管查处却由银监部门负责,这就需要和人行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货币政策的传导顺畅与利率政策的正确实施。从银监与银行业机构来看,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银监部门为其打造一个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较为宽松的从业环境,使银行业依法有序运行,安全有效经营,规避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盈利水平,从而增强敢与国外银行业同台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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