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在哪里
| | 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始终是金融工作的金融毕业论文重中之重。本栏目旨在对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毕业论文方针政策进行发布和解读,对金融监管实践的信息进行披露和评说,以及对中外资银行监管理念和方法进行关注和传播,为中国金融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出谋划策。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国际金融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一系列的重要问题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收到了大量对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合理的风险管理为目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新巴塞尔协议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目前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的修订大致集中在六个方面。 加强跨国监管合作 金融业的全球化推动着国际监管合作的加强,这一显著的变化也反映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中,实际上巴塞尔协议本身就是这一进程的产物。2003年8月,委员会发布了《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以进一步加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银行集团更是如此;并且通过实施新协议,提高各国的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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