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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看银行会计核算环境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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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自1994年实行新的会计制度,账务核算实施权责发生制原则后,引发了银行业经营的虚增利润。这一问题的出现迫使商业银行动用大量的营运资金垫缴税款,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经营管理的收益和业务发展能力。本文在分析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环境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解决商业银行虚增利润问题引发会计环境亟待变革的思考。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商业银行财务成果核算影响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权利与义务是否实际发生与其对会计期间的影响为标准来确认本期的收入与费用。具体地说,即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属于各项时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能根据收入有无收到现金(或费用有无支付现金)记账,而是根据取得该项收入的权利和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有无发生。如果权利和责任已经发生,又合乎收人和费用两项要求的实质与基本特点,那么无论现金是否收付,都要把权责发生的时间或期间作为记录并报告收入费用的正确时间。然而,多年来的实践,实施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往往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付,并导致了企业虚增利润。这种情况对于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商业银行来说,表现更加突出:其一,受贷款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经济体制及市场机制等条件的制约,使商业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和取得贷款利息收人具有不确定性;其二,受金融法规、维护银行信用和存款利益等诸多因素影响,又使商业银行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以及发生其它业务费用支出增加具有确定性。基于这种收入的叙约束和成本支出的刚性的情况,商业银行在实施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条件下,经营成果核算出现两大问题:一是商业银行应收利息不实,虚收的应收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导致虚收实支数额巨大。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结息时没有实际收到的利息也必须计提利息,纳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当前,我国企业普遍效益低下,银行资产质量不高,收息率较低。由此,一方面造成表内应收利息越来越大,过高的营业税率(自1997年起,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由5%提到8%),使商业银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真正能够收回的比例很低,形成商业银行垫付税金。二是商业银行虚增利润,不仅要缴纳所得税,而且对实行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的投资者造成不良误导作用。虽然从1997年开始,金融企业所得税由55%降为33%,但同外资银行相比仍高于18%。同时,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大批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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