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改进当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几点建议
| |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证券金融 评职论文重要性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证券金融 评职论文新资本协议,延续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监管思路,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充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的共同约束,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使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的阶段性成果既是一定时期内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同时也代表着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谋求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有着重大的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监管标准的全球一致化,而中国的银行业没有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一旦进入国际市场,这将会使其在开拓业务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不会容忍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其在本国开立的分行长期得到优惠;发达国家将来也不可能批准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在本国新设机构;而且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银行难以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评级结果,这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极为不利;中国的银行业需要引进信用风险控制技术,解决不良资产控制乏力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我们需要根据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方向,来处理好我国金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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