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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与实施:一个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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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公众公司,其公众性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冲突与协调之后的产物。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契约的基础,它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利益在他们之间的分配。一个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1],应该能够提供各方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真实的会计信息,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有效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我们的调查分析表明,投资者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信息、分部信息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此要求不够;而投资者所需要的财务预测信息、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以及物价变动的影响等会计信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则完全没有涉及(吴联生,2000a)。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年报在“上市公司业务经营情况”部分,应提供公司所处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主要统计数据、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分经营业务和市场区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等信息,而我们对1997年上市公司年报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没有任何一份年报提供了行业主要统计数据;只有20%的年报说明了公司所处行业的总体情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但均未说明相关产业政策;只有1%的年报提供了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信息(该公司本年度亏损);在分部信息披露方面,32%的年报提供了经营业务分部信息,没有任何一份年报披露市场分部信息(吴联生,2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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