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选举立法的成本问题与对策
| | 社会学 社区论文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作了修改,在新的社会学 社区论文
选举法颁布后,从2006年开始,全国开始了县乡统一换届选举。本文以公共选择理论为研究方法,探讨选举法及其修改的社会学 社区论文
成本以及它对选民的影响问题。 一、理性选民的成本收益分析 选举是人民主权的行使方式,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选举的民主政治是不可想象的。根据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选举既是为“社会契约”续约,也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而从根本上来说,人们之所以参加选举,是为了保证理性个人的收益。这种收益既包含民主政治价值的长期贴现,也包含政府换届的现期收益。参加投票选举既是民主政体的正当化需要,也是理性选民权衡收益成本的过程。而如果让一个理性选民去参加选举,个人的计算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 关于理性个人参加选举的动力分析,公共选择理论家们已经作了多方面的回答,比如,奥尔森在比较大集团和小集团行动逻辑上指出,人们在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时候,都有搭便车的激励,人们都想坐享公共物品的成果,而将成本转移给他人。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概括到,“根据集体物品的定义,一旦集体中的任一个体为自己提供了集体物品,就不可能把集团中的其他成员排除在对这种集体物品的享用之外。由于一个个体成员这样只能获得他为获取更多的集体物品而支出的费用所带来的部分收益,他在达到对集团整体来说是最优数量之前就会停止购买集体物品。另外,一个集团成员从他人那里免费得到的集体物品会进一步降低他自己支付成本来提供那一物品的动力。因此,集团越大,它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越低于最优数量。”[1]也就是说,越是很多人的集体行动,人们越是搭便车而不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那么如何让人们参加集体行动和选举呢?奥尔森认为,提供“选择性激励” 是促使人们参加集体行动的一个重要方法。因为选择性激励可以弥补人们所付出的成本。唐斯则认为,选举中只有存在着政党候选人的差异基础上,理性选民才会投票。理性选民在选举时会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如果认为候选人具有差异,而参加投票的收益足以抵消参加投票的成本,理性选民会选择投票,否则就会选择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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