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运动式行政执法的综合思考
| | 为加大整治“黑车”的社会学 免费论文下载力度,2006年4月24日起,某市下辖的社会学 免费论文下载16个委、办、局掀起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按照该市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营运行为的通告》,期间查获的黑车一律处以“极刑”,即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但据《瞭望新闻周刊》的报道,该行动中虽有不少“黑车”落网,但更多的是暂时休整或 “战略转移”到打击力度相对薄弱的远郊区县,而那些地区原本就是“黑车”在城郊结合部的聚集地。整治“黑车”的效果并不理想,黑车问题在治理行动结束后依然严重[1]。 此类“狂飙行动”即为本文将研讨的“运动式执法”。这种执法形式,在当前屡见不鲜,其效果究竟如何,又有何利弊?在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怎样更好地加大治理力度,整治违法违规现象? 一、运动式执法的现状 在日常生活中,“集中整治”、“专项治理”、“××行动”、“××战役”等词汇常见诸报端。通常,很多执法部门也习惯于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在限定的时期内对违法现象形成“拳头”攻势,以取得突破性成果。这种执法方式,老百姓称之为“运动式执法”。 运动式执法通常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由于某一社会问题的严峻形势为群众和政府所关注,出现集中整治的必要性;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在短期内按照部署,最大限度地动用自身资源,形成合力对某一凸现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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