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理念分析
| |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的财政学社会实践论文再修改必须要适应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财政学社会实践论文内在要求,按照人权、公正、法治的理念来进行,并且将这些理念作为价值指导思想贯彻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始终。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刑事诉讼法 再修改 理念 一、和谐社会的涵义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和谐”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是具有深厚民族传统文化底蕴的一个词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在我国古代文化和哲学思想中,就不乏有关和谐的观念和对和谐社会的憧憬。《易传》所谓的“保合太和”,孔子所言的“致中和”,道家主张的“合异以为同”等等,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古代社会原始和谐状态的反映。“和谐”作为社会状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也有过相关表述,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就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这表明实现社会和谐是马克思主义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关于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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