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
| | 目前学界关于制度伦理的社会学 免费小论文研究,着眼点多在以制度来整合人们的社会学 免费小论文观念与行为,从而提高社会大众的道德水平,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将制度的伦理要求规范化、条例化,如何堵塞制度漏洞、健全制度的约束机制等方面,企图通过明示的伦理准则和可操作的奖惩措施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我认为这种研究带有明显的片面性,也不利于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这种片面性的产生在于对制度伦理的片面性理解。制度伦理应该包括关于制度的伦理和关于伦理的制度两方面的内容,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的。无论是就理论研究本身而言,还是就我国现实的道德建设而言,都要求我们对制度伦理作全面的把握。 一、关于制度的伦理 所谓关于制度的伦理,是指制度赖以产生和演变的伦理,即制度的伦理底蕴和依据。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一定的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但是,生产力并不会自动产生制度,就社会的基本制度而言,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只是规定了社会形态的基本性质,从而规定了与这一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石器时代不可能产生文明的社会制度,同样,青铜器时代也不可能有民主体制。“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42页。)但封建主为首的社会制度并不是手推磨自然产生的,蒸汽磨也不可能“磨”出一个资本主义制度。从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到现实的制度产生,是一个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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