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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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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 内容提要 “地方精英”只是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无论是基于中国历史文化资源还是基于社会现状,“士绅”这一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认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政治变迁中,士绅仍然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只是此时的士绅构成却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来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趋向。士绅阶层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然士绅之传统功能和角色却并无质的变化。士绅话语仍然揭示着民国乡村权力的结构性特征。当然,构成要素的变动虽然也展示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向,却只是在原型中有限地扩充。 关键词 士绅 构成要素 乡村权力 20世纪前期 国际学术界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从皇权研究到绅权研究,并从士绅研究到地方精英研究的转变。这一转变当然标志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和扩展的过程,同时也标志着研究视角和理念的演变。已有的研究成果关注着在传统与近代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士绅阶层与地方精英的时代性差异,认为“士绅虽然生活在地方社会,但是他们的活动在国家场域。地方精英研究关注的是帝国末期,而且是在国家政权以保甲制渗入并分解传统的村庄共同体社会之后,相对于前一时期来说是一个较混乱无序的时期,针对的是地方社会中起实际作用的人物……关注的是地方场域。”所以表面上看来,二者虽然都是“乡居”的权势力量,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对象,并非是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延续……乱世的地方精英并非完全由治世的士绅转变而来。”①不同于传统时代,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权力是由地方精英而非由士绅支配。“地方精英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也更具有异质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②“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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