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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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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在许多国家的传统农业中是普遍的经济形式。但由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以至历史条件的不同,各个国家的小农经济又表现出种种差异。苏联学者A•V•恰亚诺夫在《小农经济理论》一书中,以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俄国的小农为理论原型,提出了一种依靠家庭劳动并以实物形态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美国学者T•W•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以二十世纪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小农为理论原型,提出了一种在竞争的市场运行中追求利润的、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中国封建社会以至近代中国的小农经济却与此不同,它表现为一种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小农经济模式,也就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长期发育,到清代前期臻于成熟。 一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 。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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