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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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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这种生产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社会经济根源。 中国幅员辽阔,既有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多种地带,又有山地、高原,丘陵和平原,气候和土壤多种多样的差异性,会形成自然产品的多样性,这是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的良好自然基础。这种自然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在当时生产力的条件下,关键在于农民能否有比较充实的自有经济,和能否比较独立地自主经营。 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不断改革而自我完善,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经济条件。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长期以来,田赋除了征收粮食之外,还有绢、布、丝、棉等实物之征。不论自然条件如何,迫使农民都得从事这些产品的生产。这对农民的生产无疑是一种干扰。到明代中叶,封建国家取消了征收丝棉及其织品,田赋除保留漕粮仍征实物之外,其余一律征银。封建国家徭役的征调无时和繁杂,更严重干扰自耕农的生产。从汉代的赋役并重,经过不断改革,到唐代两税法的重赋轻役,到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地,最后完成了役并入赋。这些变革都扩大了自耕农的耕作自由。 从农民的另一部分佃农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私属”、“佃客”之类,“皆注家籍”,隶属于封建地主,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迄于唐宋,他们才逐渐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地位,并获得自择田主和迁徙的自由。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实物地租,同劳役地租相比,佃农本来有较大的经营独立性。但在分成租制之下,佃农除土地外,还要依赖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以至生活资料,导致地主干预和指挥生产。到清代前期,随着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转化,从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佃农是“偿租而外,与已业无异”,“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1] 。这也都扩大了佃农的耕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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