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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摊丁入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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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也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解放以来,我国史学界的不少同志对此十分注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①,但是,由于明清两代史籍异常丰富,而“摊丁入地”的前后时间又拖得很长,在各地实行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有关这个问题,不但在史实上有许多需要补充和澄清的地方,而且在某些看法上也还可以深入讨论。本文想通过对“摊丁入地”比较系统的考察,再弄清些史实,并在此基础上,就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明末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出现 “摊丁入地”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清朝的雍正年间,但作为一种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求和一系列前驱活动,这,当然更要早得多了。人们常常将清代的“摊丁入地”和明代的一条鞭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把一条鞭法看成是“摊丁入地”的前驱,而“摊丁入地”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深化,我们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明代中叶以前,封建国家的田赋征收是实行两税法,在差役上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种。两税即夏税和秋粮,主要课取实物,如米、麦、豆、草、丝绢等等。由于各地的田土高下很不相同,所以在征收的科则上也不一律,大体按田地山荡各分为三等九则。而这三等九则,在各府州县的课额也是不同的,有的还有多于九则或少于九则的。差役摊派按其人事资产,也有三等九则(也有称三门九则的)的区别。主要以户和丁作为征发对象,分银差、力差两种,其中名目繁杂的劳役性力差占有更大的比重。以上说的只是就民户及民田而言。在明代,除民户外,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田土除民田外,还有各种官田,如屯田、灶田、没官田,以及祭、学田等。它们的科则和差役情况,又与民户、民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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