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 | 清朝统治者虽出自东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社会学 评职论文满族,但在整个统治期间,于尊孔崇儒、秉承汉族统治者传统制度理念的社会学 评职论文同时,或出于自觉,或迫于无奈,在国家政策制定、制度实施等方面往往有所创新。这种情况同样表现在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体而言,清代继承并发展了历代王朝推行的传统社会保障政策,并不乏创新建树,在灾荒救济、尊老养老、抚育弃婴、救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显著。 学术界对清代社会保障的内容涉猎已多,在荒政、慈善事业等领域已有丰硕成果问世。但目前的研究存在比较严重的偏向,如重视研究慈善事业,忽略内容更为广泛的社会保障事业;重视对荒政及其相关的仓储制度的研究,而较少关注历代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的政策性、制度性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清代社会保障政策中的灾害救助、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等内容作专门探讨,限于篇幅,清代军人优抚制度留待另文论述。 一、灾害救助政策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几乎无年不灾,而清代又是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历史时期。据邓云特统计,从1616年清政权建立至1911年清政权灭亡的296年间,共发生灾害1121次,平均每三月一次[1](23)。按照成灾原因的不同,大致可把清代灾害分为水灾、旱灾、雹灾、虫灾、风灾、霜雪灾、地震和疾疫八类,其中以水、旱二灾最为常见。与前代相比,清代灾害具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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