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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和谐的必要张力——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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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重要执政能力之一。曾庆红同志在阐述《决定》精神时特别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格局。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和谐”,是一种建立在由市场带来的差异基础上的“和谐”。这一新概念和新观点的提出,反映出党、国家和全社会对改革开放以来现实社会生活变化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深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领域的差异与和谐以及两者关系的认识。 市场经济对差异与和谐的要求及其困境 将和谐社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意味着对社会差异的承认,因为没有现实的社会差异,在近乎同质的基础上谈和谐,即使不能说没有意义,至少也是意义有限的。从逻辑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社会在差异基础上所达成的和谐状态。 差异社会的和谐状态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首先,市场就是交换,交换的前提是劳动分工,而劳动分工既是差异的表现,也是差异的结果。没有差异就没有市场本身,反之,市场一旦形成,必然增强差异,并促使劳动分工不断细化。其次,不仅不同分工之间有差异,在同一种分工内也存在差异。作为一个竞争场所,市场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时刻处于竞争之中,进行优胜劣汰。同一分工内的显著差异既以优胜劣汰为前提,也会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扩大。最后,分工和竞争必然导致经济领域中生产要素的分化和分离,不同要素向不同的市场主体集中,造成其在市场上的不同地位,不同群体及其优势或弱势在不同生产要素占有份额的基础上形成,经济差异由此派生出社会差异、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总之,有市场必然有差异,而市场的差异必然造就社会的差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有差异的市场才是有活力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的20余年中,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和造就社会差异方面同样有效乃至同样高效,就是这个道理。在几乎同质的社会状态下,迅速形成和扩大差异,首先是经济上的差异,随后是社会方面的差异,构成了一段时间来中国社会巨大活力的结构性来源。在改革过程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都包含了差异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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