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
| |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社会学 论文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过十分重要的法律社会学 论文角色。恩格斯曾经谈到,当时农村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马尔克公社”;城市行会也是“按照马尔克公社的样子建立起来的”,“整个组织的中心点,是每个成员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对全体来说都有保证的特权和利益”;中世纪的商人“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①。费尔南·布罗代尔也指出,在地中海世界,“那些具有‘绝对’权力的幅员广阔的国家,由于缺乏足够的公职人员,它们进行的控制很不完全。在基层,在日常事务方面,国家的权力很不完整并且缺乏效能。它遭到成千上万个它无法制服的下层自治机构的反对。在庞大的西班牙帝国内部,城市常常各自为政,自行其是”②。 中国商周时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但这些共同体组织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都已经趋于解体。秦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专制主义皇权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方面对全国臣民实行严格的控制,不允许有其他任何权力中心存在。这种情况使人们很容易忽视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就连秦汉时代是否存在不同形式的民间组织,学者们的认识也未必一致。本文拟就秦汉帝国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的形式、性质和功能作一些探讨。 一、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和民间社区的双重角色 秦汉帝国的基层行政组织是乡和里。乡里作为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是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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