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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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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律令与礼刑关系的研究,在《中国法制史》专书中多少都会触及,但是一般只由律或刑或法的角度入手,较少注意到「令」的问题,更遑论律与「令」,或律令与礼刑的关系。[1] 笔者以为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时,宜格外注意春秋到战国、晋唐时期以及清末民初三个时段。春秋到战国,是礼崩与成文法典发生时期,成文法典从此以后逐渐走向详备,但礼崩现象,则该问到何时礼的秩序才可下达庶民?此事牵涉到汉以后儒术独尊影响至民间的程度问题。晋唐时期,是承汉末曹魏以来整理律令,到西晋告一段落,结果确立律与令的对等性,其重要性在于「令」从此以后不再具有律的罚则,而成为规范国家社会制度的法典,直至隋唐而大备。此期是具体将礼刑思想融入律令。但宋以后,「令」的重要性衰退,明初以后不再制「令」,这个变化,说明了何种历史意义?清末民初,受到列强交侵的影响而有变法之举,于是传统法受到严厉挑战,终于舍弃传统法而采用西方法,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与价值,是否适合于我们需要,迄今仍有待批判。拙稿无法也没有能力通盘探讨这些大问题,因此将拙稿立论重点,设定在晋唐间以及唐宋间律令变迁与礼刑的关系。也就是从律令制度探讨唐宋间的变革,主要是检讨礼刑融入律令后的变化过程中,晋唐间一度凸显「令」与礼的重要性,而律终于一枝独秀的缘由。敬请方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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