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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非营利组织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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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题目】非营利组织是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种主要模式。但非营利组织在中国是一个外来词语,它有着深厚的西方制度文化的背景,在进入借鉴的时候,不能不深入思考:非营利组织是具有什么特性的组织形式?它在社会结构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核心区别是什么?它存在着什么样的制度和文化内涵?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什么?下文从西方公益事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出发,回顾现代西方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和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非营利组织的制度特征及其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从而为中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一.西方非营利组织的历史渊源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力量,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主要是在20世纪最后二十年里。但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存在历史至少和近代资本主义一样悠久。 在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基督教组织在救济穷人、帮助病者、关照老人儿童等公益事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中世纪时期,基于基督教会发展起来的慈善事业已经影响广泛。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许多慈善机构脱离了教会的管理和控制,转入世俗社会,同时脱离教会支持的慈善机构不得不重新考虑资金运作机制,私人慈善逐渐发展。17世纪后叶到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个人自由的经济空间和社会自治的要求不断增长,作为“国家”政治秩序之外的公民自组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显现。这些独立于宗教、国家秩序的公民志愿组织即今天非营利组织的雏形。 早期出现的非营利组织带有两种倾向,第一是与权利斗争相关,随着16、17世纪圈地运动的扩展,资产阶级和自由产业工人队伍逐渐形成,资产阶级新贵族寻求独立自主的经济自由和个人自主空间,要求结盟,反对专制统治;失去土地的农民和产业工人,收到剥削压迫,也频频掀起社会运动,并逐渐建立起各种自发的组织。这些与政治权益相关的非营利组织雏形也是资本主义的个人权利、自由、民主、自治等价值取向的反映。另一种倾向是慈善和民间公益的发展。英国在1601年就颁布了《慈善法》和《济贫法》,鼓励开展慈善救济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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