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
| | 试论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社会学 评职论文司法救济 内容提要: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社会学 评职论文侵权责任、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而对雇主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实践中又常遇到此类情况。笔者认为,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对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用合同。雇用合同是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雇用合同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雇主与雇工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工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其次,雇主与雇工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系雇工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工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再次,雇工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工据此得到报酬。 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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