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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产生的背景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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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学论文】 摘 要 由于大陆的政治环境的改变,两岸关系在80年代出现巨大的缓和。而此时台湾地区的“宪法”因为其本身具有的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应付形势的急剧变化。为了缓和“国内外”对于解禁两岸关系的要求,台湾当局在不改动“宪法”原文的条件下,对“宪法”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及立法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本文着重对“两岸关系条例”产生的背景及特征做出简要的分析,以期对进一步理解台湾现行宪政体制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 台湾 两岸关系条例 背景 特征 一、“两岸关系条例”产生的历史背景 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在祖国大陆对台信政策的巨大压力下,开发民众赴祖国大陆探亲。从此,两岸由对峙、隔绝走向交流。为了因应两岸交往情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早在1988年初就由“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开始推动两岸关系立法,并提出自拟草案。1989年2月,“法务部”公布了第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经“立法院”四个会期十八次会议长达三年的审议,终于在1992年7月16日三读通过。该法最后定名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 “两岸关系条例”是在两岸关系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是定位新时期两岸关系、处理两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一个基本法律。因为这一条例涉及对“宪法”中许多规定的突破和补充,所以被视为“宪法类”法律,列入“六法全书”中的“宪法及其关系法规”类中。 根据台湾当局此前的政治理论,其“政权”是中国“正统”、“正朔”,中国共产党和祖国大陆的一切政治组织都是“叛乱组织”。自1948年起,国民党宣布全国处于“动员戡乱时期”。这一“动员戡乱”状态一直持续到1991年。在“动员戡乱”体制下,两岸关系定位为“战争状态”、“状态”,当然不可能视为正常法律上的关系,更不可能设想有什么专门法律调整两岸关系。 1991年5月,台湾当局宣布“终止动员戡乱”时期,重新定位两岸关系。与此相对应的是,1991年4月,他问大家“国民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对“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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