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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渡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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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语言学论文】[摘要]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过去中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中国必须改变这一旧的制度,实施有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在过渡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过渡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现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中国必须改变这一旧的制度,实施有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三个重要法律文件,用以指导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这些文件的精神,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由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一方案被称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也称为“半基金制”。 从理论上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地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但是在实践中,新的养老保险模式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1)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结合。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建立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资金界限模糊地结合在一个框架中,在缺乏养老保险法律对个人帐户保护机制的情况下,个人帐户财产很容易被挪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足。事实上近几年政府确实透支了个人帐户资金用以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职工个人帐户就没有形成真正的积累,制度设计时确定的要在老龄化高峰到来前积累部分基金的初衷没有实现。 (2)社会统筹基金的资金缺口。政府以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来偿还旧制度中的隐性债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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