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有待规范
|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审计毕业论文逐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毕业论文发展异常迅速。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又不够完善,故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规范而引发的验资不实纠纷案时有发生。上海一中院近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就有6件。 验资不实引发纠纷案件的特点 签订合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信状况了解的来源,一是该债务人设立公司时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二是债务人工商年检的审计报告是否属实。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则易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危害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通过对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的6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案件被告既有因擅自收回所辖会计师事务所财产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区政府审计局,也有受当事人委托为其出具验资报告的本市和外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 2.债务纠纷的滞后性 验资不实诉讼大多是因已发生的债务纠纷所引发的。债权人往往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才意识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是否真实。在此类纠纷中,债权人一般并不直接追究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但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或年检审计不实后,即将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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