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CPA审计风险与职业责任承担之研究(一)
| | 评职称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法》将CPA职业目标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评职称论文合法权益”,而CPA所依托的评职称论文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在审计委托关系失衡、会计失真主要因舞弊引起,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特殊时期,CPA面临的审计风险很大;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主体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得潜在的审计风险很少落实到CPA身上。本文从审计风险大而CPA实际承担的职业责任小这一现实矛盾出发,分析了这一矛盾双方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为使我国目前CPA行业更健康地发展,必须降低CPA目前无法承担的审计风险,同时真正承担起应承担的职业责任。 「关键词」CPA审计 审计风险 职业责任 一、一对矛盾:CPA审计风险较大而承担职业责任较小 近年来重大会计舞弊事件时有发生,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行业内部也在深刻反省,CPA的审计风险意识普遍有了提高。但现实中我国相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CPA风险意识依然淡薄,审计市场仍然存在低价竞争、低水平重复的现象,虚假审计报告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2005年9月26日审计署关于“16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的公告显示:受检查的16家具有上市公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37名CPA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2005年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抽查结果显示,约有八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较为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财政部近年来会计信息检查公布的情况和2004年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进行的清产核资发现,我国审计报告质量还存在较大的问题。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与现阶段我国CPA审计风险与其所承担的职业责任不对称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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