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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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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于1995年7月颁布实施《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来,许多企业集团都依照该规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而且在审计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确立了内部审计应有的“位”和“威”。但是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毕竟是企业集团内部设置的一个为企业服务的职能机构,审计业务的开展远不如外部审计(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那样来得容易,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之处。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难点 一是内部审计权限上的困难。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文列示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实际上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却受到很大的限制,如该规定列示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参加有关会议的权限,但实际工作中却很少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或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会议,与审计有关的会议资料也很少送给内部审计机构;又如该规定建议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只有经济处理、处罚的建议权限。内部审计的“威”很难通过审计权限的执行来确立。 二是在审计中发挥独立性的困难。内部审计机构从理论上来说只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就能处于独立地位,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基本上都是在同一个企业负责人领导,相互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同时企业集团内部的职能部门的设置是遵循相互分工、相互制衡原则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利益关系,而且内部审计人员很大部分都不是一进入企业就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也存在各种不同形式利害关系。可见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很难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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