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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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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是目前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人格化、变量大的特点,它为组织人事部门决定被审领导干部升迁、去留、使用提供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经济责任的界定正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前提。目前,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经济责任的鉴定,还缺乏一套较为系统的操作性强的评价规范准则,如何才能正确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关键是能否准确划分经济责任,这是当前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一个课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的问题,这些关系的界限是我们界定经济责任时必须划清但也是较难把握的,为此,本文试结合工作实践,谈谈我们如何界定审计实践中经常碰到的这些经济责任: 一、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单位领导人对单位的经济工作、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负全面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所有责任都由其一人承担。且依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领导者经济责任需区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两种责任的轻重不同,相应规定的处分轻重也不同,因此必须慎重区分两种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经济行为是由该领导者分工负责的,是在领导者直接策划或授意下进行的,那么领导者对行为的结果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经济行为由其他成员或下属单位分工负责的,未经领导者审批而发生的问题,领导者与该行为无直接关系,但作为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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