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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审计风险的出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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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到今天为止,我国审计报告除验资证明外遭起诉的还很少,但回顾世界审计发展的历史,我们有理由相信:验资报告的今天,就是审计报告的明天! 出路在何方?1997年的一份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该审计报告意见段是这样的:“我所认为,除上述事项可能受到必要的调整而产生的影响外,根据我们的审计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上述已审会计报表,在其他重大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的补充规定,表达了贵集团199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截至该日为止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一贯性原则。”这份审计报告没有对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一、公允与责任 在我国,企业的习惯思维是,只要会计报表合法(这里的“法”指一切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会计报表就是公允的。因此除了“按准则办事”以外,企业很少做其他的事来保证会计报表的公允。如果公允性仅仅意味着“遵守会计准则”,那为什么许多国家的“标准审计报告”还将公允与合法并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什么是公允(Fairness)?199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69号审计公告中指出,会计报表“公允”反映,应做到:(1)所选择和应用的会计原则是公认的;(2)所应用的会计原则在企业的经营环境中是适当的;(3)财务报表(包括有关的附注)有助于使用、理解和解释;(4)财务报表所表现的信息的分类与汇总是比较合理的;(5)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基本交易与事项是在表现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内的。我国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认为:如果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凭证、程序或方法符合法定或公认的会计准则,那就表明它不偏不倚而是公允的。新加坡的一份调查则表明,与“真实与公允”最接近的概念有三:“不引起误解”。“没有重大错误”(对报表所有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而言)、“客观、不偏不倚”。而在我们进行的一次调查中,被调查者最为一致的选项为“没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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