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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独立审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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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分析了独立审计目标的内在缺陷,指出当代审计正在由制度导向型向风险导向型发展,提出了我国独立审计的目标设想。 关键词 独立审计 目标 独立审计目标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它是审计理论的最高层次,也是整个独立审计监督系统的定向机制,决定了审计的内容、形式、质量以及审计责任。但是,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目标在内涵概括和外延覆盖方面都不尽合理。 1 现有独立审计目标的内在缺陷 1.1 公允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公允,按照英美会计文献中一个比较通俗的解释是:“公平地提供信息,即不偏袒任何特定的信息使用者;客观地反映经济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由此可知,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即“不偏不倚”,第二层即“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而且重在第二层。为了能够如实地反映经济实质,可以背离具体的法定要求,只要对背离的理由和处理方法进行适合的披露即可。所以,当法律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见时,公允性与合法性是一致的,因为公允的报表必定合法,合法的报表必定公允;但法律并不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时,二者就有了冲突。要求同时做到公允和合法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合法的报表难以做到“公允”,“公允”的报表则不合法。何况如果经济业务是不合法的,要求会计报表“合法”就只能否定其真实性,而要真实反映就一定是不合法的。从法律制度的渊源来看,“真实与公允”源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这和他们重案例法、轻成文法,长期实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惯例是一致的。我国属于民法系国家、重成文法、轻案例法,长期实行的是“形式重于实质”(From over Substance)的会计惯例,将公允性引入独立审计目标反而可能造成舞弊盛行和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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