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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收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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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的现状带来审计收费中的审计回扣现象。现行法律赔偿制度不完善导致审计风险低下,使审计收费中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转化为事务所的现实利润,为审计回扣提供了操作空间。审计回扣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审计质量的降低,但过度的审计回扣将影响审计质量。应完善审计收费制度。 [关键词]审计收费;审计市场;回扣;审计质量 一、我国审计收费现状分析 李树华[1]通过实证研究考察了1997-1999年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有关特征。我国前10位事务所的市场份额由1999年的34.93%上升为2000年的39.34%(增加4.41%)、2001年的31.4%,2002年的31.23%(以总资产、股本为基础)。2003年度前10位事务所的市场占有率之和不到三分之一(30.94%),前20位事务所的市场占有率之和仅为二分之一(50.40%),而且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上海立信长江也仅为5.12%.由此看出,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还不高,市场基本上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 从经济学角度看,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产品或服务价格由供给和需求双方自发进行调节。由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在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下,交易主动权就掌握在委托方手中。一方面表现在选择交易对象的主动权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因种种理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而很少看到事务所主动变更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表现在选择交易价格的主动权上。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竞相降价,这样,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与是否能够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与委托人的亲密度等非市场因素有关。李树华[1]、曹玉俊[2]等研究表明,由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定价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审计市场事实上需要独立性较低且较为配合的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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